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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(個人)


 

[課稅範圍-含日出條款]
▲出售房屋(含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)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
▲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
  (a)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。
  (b)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。
 
[課稅稅基]
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 
[課稅稅率]
▲境內居住者
持有1年以內:45%、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:35%、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:20%、持有超過10年:15%
▲非境內居住者
持有1年以內:45%持有超過1年:35%
▲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
減免課稅:
(1)夫或妻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;
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(2)按前開課稅稅基(即課稅所得)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;
超過4百萬元部分,按10%稅率課徵。
(3)6年內以1次為限。
重購退稅:
(1)換大屋:全額退稅(與現制同)
(2)換小屋:比例退稅
(3)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 
[課稅方式]
分離課稅,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
 
[盈虧互抵]
虧損得後抵3年(與現制類同)
 
[例外條款]
▲非自願性離職或調職,以致2年內出售房產,適用正常稅率20%
▲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,並在2年內出售,適用正常稅率20%
 
[繼承/遺贈條款]
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者,在計算實際持有期間時,亦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的年期合併計入持有期間